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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dyf_nino
    2018-10-01 17:22:03   转载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凤翔县境内注册、投资、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投资的项目。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

      第二条: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收费政策

      第三条:客商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下限收取。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三、用地政策

      第五条:新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县政府负责统征后依法办理转让手绪。

      1、投资新建项目所需土地,通过出让、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3、区域外投资者兼并、收购辖区内公有制企业,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4、对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财税政策

      第六条:对于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由投资者提交相关资料,县招商局负责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第七条: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高于省级土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提高一定额度予以奖励。

      新办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全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五、环境政策

      第八条:对客商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全程服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

      第九条:实行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投资客商投诉受理制。

      第十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服务工作,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和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新建项目按产业类型向“八大园区”集中。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扶持措施上,积极向园区倾斜。对入驻园区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的“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通视、供暖及场地平整)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户口不在凤翔县的区域外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投资客商参与全县政治经济事务管理,县委、县政府为投资客商参政、议政创造宽松环境和积极条件。区域外投资者来凤翔投资,贡献突出的优先参加劳动模范评选,并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奖励。

      六、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县委、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从事招商引资。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1、引进的无息或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项目资金。

      2、以合伙、联营、独资等方式(包括购买股权)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债转股项目)。

      3、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的资金:①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②兴办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③合作开发;④对外发行股票;⑤国际租赁引进的设备;⑥补偿贸易提供的技术、设备;⑦加工装配提供的设备;⑧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及出口信贷;⑨其他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合伙、联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认定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国内百强企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县委、县政府将给予引进人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程序和条件: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由凤翔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引荐人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奖励报告。申请报告应附投资商和项目承办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个人申请报告应注明单位、地址、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确认引进资金的项目审批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3、引进资金的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凡引进各类项目和资金的个人、单位及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奖励。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如项目和资金的引荐人为多个单位或超过一人时,按一个份额计算。

      对于无中介机构或引进人的项目,可以对项目投资方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部门,按照《凤翔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上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七、附则

      第二十条:新建项目享受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鼓励规定及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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